校政字[1993]60号
为了给教职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财力状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教职工(在编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入托的独生子女(2—3周岁)每年补助40元,凭交费发票、户口本在学校计财处报销。
上幼儿园的独生子女(3—7周岁)每年补助100元,凭交费发票、户口本在学校计财处报销。
上小学的独生子女(7—13周岁)每年补助200元(不足200元者按学费发票额报销),凭交费发票、户口本在学校计财处报销。
凡在郑州四中上初、高中的教工子女,执行双方(中州大学与郑州四中)协议。
凡在本校上大学的教工子女,免交学费,其它费用自理。
凡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以上补助,双胞胎子女享受一份补助。
每年10月1日—11月30日为报销以上补助时间,逾期不报。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有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9月
中州大学关于教职工独生女子入学、入托补助的补充规定
校政字[1995]107号
鉴于我校部分教职工独生子女入学、入托交纳集资费为一次性付款(一次性票据)的实际情况,无法按照我校原校政字[1993]第60号文件《关于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补助的规定》执行,经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凡属一次性集资的教职工(独生子女),可按一次性补助报销,即从交款之日起到小学(幼儿园)毕业止,数额小学按每年200元补助,幼儿园按每年100元补助。
本办法从发之日起执行。
19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