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财政局郑财办〔2012〕3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学校财政资金支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要求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强化财政资金安全监督,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责任,确定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确保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比重。
二、支付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依据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在代理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存入、支付和清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每年按财政预算资金的80%采用财政直接支付,20%采用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由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手续,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手续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学校按照财政局审批授权的资金,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手续,代理银行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三、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范围及办法
1、对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工资福利支出,由财政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通过工资统发专户发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卡上。具体按照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2、对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学校岗贴、教职工及外聘教师酬金、合同制、临时工工资及离休费、退休费等,实行“单位委托银行代发,财政直接支付”。学校选定代发银行并为个人开设工资账户,在办理资金支付时,学校提供相关审批过的资料,报送财政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由财政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将资金发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3、对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实行 “主管部门或学校委托银行代发,财政直接支付”。学校选择代发银行并为学生办理银行卡,在办理资金支付时,学校将发放文件及发放清单等相关资料按学校财务程序审批后报送财政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由财政支付中心将资金拨付到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上。
4、对政府采购项目教学设备、图书、教材等的支出,学校各部门在申请资金支付时,要提供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支付中心,由财政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账户。
5、对水电、物业、维修修缮、公用经费等项目,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按财务审批程序签字后报送支付中心核对无误后,由财政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6、对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投资,应严格对工程项目支出进行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供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验收单、发票复印件等按财务审批程序签字后的相关资料报送财政支付中心核对无误后,由财政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银行账户。
按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有关规定,学校不得将工程项目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如发现违规转款的,支付中心一律退回不予支付。
7、对债务还本付息的支出,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学校向财政支付中心报送银行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由财政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银行贷款账户。
8、对能确定具体支付对象的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部门提供按财务审批程序签字后的相关资料报送支付中心核对无误后,由财政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9、按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不得将财政资金转入职工个人卡、折。
四、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范围及办法
1、根据财政局规定,学校每年使用的现金额度为财政授权额度的4%限额内,现金提取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2、教职工的公务卡支出,取得相应的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三项凭证,按原审批程序、在规定的结算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报送财务处核对无误后,由财务处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公务卡持有人账户。
3、对列入工程项目的管理费支出及征地补偿费等无法转账的支付资金,可实行授权支付。
4、对于农民工工资、抢险救灾、办案、突发事件等特殊款项,又急于用款的,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经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1、今后,学校各部门、学院(部)的支出单笔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都要采用对单位转账的方式支付,单笔低于1000元能够对单位转账的,尽量采用单位转账方式支付。
2、今后,原则上不再向各部门、学院教职工办理备用金等借款,对于抢险救灾、办案和突发事件等特殊事项急于用款的,借款金额不超过壹万元,经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财务处办理。
3、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等零星支出可以采用现金支付方式。
4、对于已经借支出的资金,按学校“各种公用借款的通知”安排,尽快办理归还手续。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