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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5     责任编辑:林守生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确保审计质量,实现学校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以及“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原则设立监察审计室,保证审计工作所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确保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学校主管监察审计的校级领导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审计,履行审计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再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需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校监察审计室审计工作人员按照学校干部管理规定权限进行任免、调动、评聘。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审计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工作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主管领导的支持与信赖,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应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工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教育管理,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学校要确保审计人员每年接受时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所需经费学校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校监察审计室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支出:

(十一)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投资效益以及签定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校监察审计室依据工作需要、领导要求或上级部门的部署,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配合校财务处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管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学校中层干部及以下行政负责人、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校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学校下列经济事项,须经校监察室监督或审签,方为有效:

()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的上报;

()学校所属单位合并、分立或撤销时财产和财务收支项目的移缴、清理;

()学校设备购置及其它大额物资采购项目;

()大额款项支出项目;

()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签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校监察审计室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事项,有提供咨询的义务。

第十七条校监察审计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实实物;

()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严重的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的行为,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校监察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校监察审计室的审计结果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有关部门。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校监察审计室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室实施审计,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填写审计日记,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须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为报告的依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签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和日期。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的检查、复核、记录,审计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向审计室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在审计终结10日内,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室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重大经济事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要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主管领导应在20天内批复并责成监察审计室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自审计引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室对审计项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审计人员按项负责。审计事项结束后,监察审计室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审计室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监察审计室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泄露国家机密和审计工作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行,本规定由校监察室负责解释。

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