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对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块实施,收支平衡”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坚持“严格、透明、公平、效益、服务”的财务方针,学院的财务收支由校财务处集中结算。
三、学院收入
(一)学院按上年学生实际缴纳学费的17%划拨的经费
(二)学校弥补经费不足的专项经费;
(三)学校奖励;
(四)承担上级业务领导机构指定的相关专业培训辅导、考试等任务,准予收费的分配部分;
(五)学院自行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辅导班等准予收费的分配部分;
(六)其它报经学校同意,准予收费的分配部分;
四、学院支出
(一)17%划拨经费等收入可用于支出:
1、经学校同意的学院内党、政、团、学人员岗位津贴,教师工作量酬金,加班、值班补助,教学、管理、科研奖励,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等;
2、日常办公经费;
3、低值易耗的教学设备、仪器、实验实习用品(材);
4、学院资料室图书资料;
5、CAI课件制作,专业、学科建设;
6、教学、教研活动,实验、实习、实训经费;
7、学院党总支、共青团、学生工作活动经费;
8、报经学校批准的新增固定资产、实验室建设;
9、教师非学历提高性质的短期进修、培训经费。
(二)准予收费的分配部分可用于合理的成本支出,弥补经费不足,及经学校同意的职工奖励和福利。
五、学院财务收支管理
预算年度开始前,各学院应依据财务处下达的当年预算定额,编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预算支出项目应附具体的说明。
学院预算经费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核算、超支不报的管理办法。严肃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一经学校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超范围、超权限支出,或搞先支出后追加的做法。
学院在各项财务收支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会计制度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学院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或收支办法,应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备案,并接受财务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接受财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对乱收费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主管财务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
涉及收费行为的学院,收费活动及收费项目均需书面报告学校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并附收费依据文件或拟收费理由,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后方能实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并予以公布。严禁无依据收费。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需重新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学院收费,由财务处使用合法票据统一办理收费手续,上缴财政专户。学院不得自行收费,不得另行设立银行帐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六、岗贴、酬金的发放办法
学院内党、政、团、学人员的岗位津贴逐月发放;教师酬金按学期分月发放: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按实际在岗分月发放。发放标准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凡调整标准的,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七、经费使用审批规定
(一)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学院预算内经费支出实行院长审批制度。未经院长签批的学院预算内开支,财务处不予受理。院长审批权限由校长按审批范围实行归口分级授权。院长审批权限以外的经费支出,须经校长或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批准。
(二)支出审批程序
下列支出,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处会计人员负责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1、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2、正常的教学、教研活动支出;
3、学院党总支、共青团、学生工作活动经费;
4、CAI课件制作,专业、学科建设支出;
5、低值易耗的教学设备、仪器、实验实习用品(材)支出;
6、教师非学历提高性质的短期进修、培训经费;
7、学院资料室图书资料支出(报销前须经校图书馆登记备案)。
下列支出,经院长审批并经教务处长审核后,由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办理发放、报销手续。
l、教师工作量酬金(其中专职学生辅导员担任教学任务的其酬金发放由学生处处长审核)。
2、实验、实习、实训经费支出。
下列支出,院长审批并经人事处长审核后,由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办理经费发放手续。
1、学院内党、政、团、学人员岗位津贴;
2、加班、值班补助;
3、教学、管理、科研奖励;
4、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等。
学院使用预算内经费新增固定资产或用于实验室建设支出,由学院提出固定资产购置及实验室建设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或授权采购,按现行财务审批制度办理。
学院的业务招待、差旅、会议、通讯、交通费等费用支出,院长审批后,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批准,由财务处会计人员办理经费支用报销手续。
单笔(次)在10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应事先申报支出计划,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八、经费支出经办、审批人员的责任
学院应指定报账人员经办本学院的经费收支手续。财务审批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院财务开支的经办者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全责。院长及报帐员负责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审核监督。
财务处负责对学院财务开支的日常监督、审核及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开支,有权不予办理。凡弄虚作假,违规支出的,扣减次年经费,并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该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自发文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