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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及相关费用收缴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5     责任编辑:林守生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校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在校内宿舍住宿的)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在特殊情况下遇到的收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和郑州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新入校学生学费的收取

按照当年招生办录取的专业和郑州市物价局批准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转专业学生学费的收取

学生入学后提出转专业的,须先按原录取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学费后,才能办理转专业报批手续。教育厅批准转专业后,批准的学年及以前学年的学费,按原录取专业收费,批准后的新一学年按批准转入的专业收费标准收费。学校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的部门,应及时将转专业学生名册等相关手续(原件或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交财务处,以便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多退少补费用。没有手续的仍按原录取专业的标准收费。(注:高收费专业转向低收费专业及低收费专业转向高收费专业,不再另行办理签批手续,以上级转专业批准文件为依据。)

学校电子校务系统中学生所学专业是学校收费的重要依据之一,若有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学校财务处,确保按标准收费。

三、五年制学生学费的收取

根据上级政策,符合免学费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共同核实信息,办理免学费手续,手续原件送财务处,作为免学费和向上级部门争取免学费补贴的依据。不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四、学费缓缴

申请缓缴学费的,应缴清以前学年各项费用,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由学生处汇总报学校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原件送财务处。无相关手续的,按欠费处理。对于办理部分费用缓缴的,未缓缴的部分,应按规定缴费。

五、学费免缴

申请免缴学费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免缴学费手续,由学生处汇总报校长批准后,原件送财务处。无相关手续的,按欠费处理。

六、退学收费

学生退学需收取应缴的学费、住宿费、已领用的教材费。收取方法以学年计算,收取退学当学年及以前学年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下列情况,可据实际情况收费:

1.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来校报到学习,应说明原因,经学校批准,不再收费(已经代扣的费用全退)。新生已经入学报到,学籍注册前提出退学的,由招办汇总报校领导批准;学籍注册后提出退学的,由学生处汇总报校领导批准,按学年收费。

2.应征入伍等政策因素或特殊原因退学,按相关政策或校领导批准的收费意见执行。

七、转学收费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应从转入学年按整学年收费。由我校转出到其他学校学习的,收取转学当学年及以前学年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八、教材费

在校生每生每年暂按550元的标准收取教材费,根据学生实际领取的教材,由教务处核算,实行多退少补。因各种原因离校的,据实结算教材费。

九、欠费催缴

学生入学后至学年注册前(10月30),没有办理学费的减、缓、免缴手续,且拖欠费用的,学院应敦促学生缴费。学院学生的缴费比例与学院经费划拨挂钩,按实缴费学生数、学费金额作为核算学院经费的依据。缴费比例达100%时,另外划拨学生活动经费,学生数在1000人以下的划拨1万元,以上的划拨1.5万元;已办理减、缓、免缴费手续者,在限期内不以欠费对待;超过一学期仍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拖欠费用者,按照国家规定,不予注册。

该规定自2014年秋期起执行,相关内容解释权在学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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