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每一位学生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学费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这项工作应引起各部门、学院的高度重视。为保证我校学费收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和进一步加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力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学费收缴工作的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信息管理中心、宣传部、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责任人组成的收缴学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费收缴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工作。
2.各学院一名院级领导、学工办主任和每班的辅导员是学费收缴的责任人,要对学生加强缴纳学费的宣传教育,使每位学生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纳学费观念,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3.财务处是学校学费收缴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范围内负责学费的收缴、核对、清查及组织协调工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学生另外收取其它费用。
4.学生处对学生的学籍注册,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困难补助,缓交及减免学费申请的审查处理,以及助学贷款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协助财务处做好学生学费缴纳的工作。
5.各学院要做好本院学生的学费催交工作。对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缓交及减免学费的调查及评定工作。
6.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学生依法按期缴纳学费、助学贷款、资助困难学生做好政策宣传、教育、指导及收费系统服务和学生信息、收费标准录入等工作。
二、学费收缴工作的程序及管理
1.学生学费按学年收缴,财务处统一管理,采取集中收费和定期收费相结合,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学生要在每学年报到注册时缴纳该学年费用,并妥善保存收费凭据,以便核对。
2.新生收缴学费的管理,由招生办公室和信息管理中心建立新生个人账户和新生收费数据库,财务处负责与相关银行联系制作学生银行卡及使用须知,并随录取通知书寄给学生,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新生须在报到时一次性交清第一学年学费、住宿费、书费。无特殊情况,凡是未足额交纳费用的新生,学校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3.在校生收缴学费的管理。由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新学年学生缴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相关学院。学生需在新学年报到注册时缴清相关费用。
4.学费收缴安排。
(1)学费收缴的时间由财务处每年统一安排。新生和在校生(含在校实习学生)的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日起顺延至第三天。超过集中缴费时间的在财务处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
(2)凡我校学生应该按教育法缴纳学费,在新学年报到二周内缴纳全部学费。经济确属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要办理部分或全部学费缓交手续。按有关规定程序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延缓缴费时间。财务处应收取部分学费并及时将欠缴情况反馈有关部门和所在学院。
5.学费的清查核对
(1)财务处在集中收费时间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核对,将核定后名单通报学生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年注册,并列出欠费学生名单,通告各学院,便于各学院逐一核定学生情况。
(2)财务处每季度统计一次各学院学生缴费情况,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3)每年的十二月十五日为当年学生学费收缴结算时间,财务处负责计算核对各学院学费收缴率,用于考核和安排次年的预算经费。
6.学费的催交工作
学费催交是学费收缴中的重要一环,财务处、学生处、各学院、各班辅导员应切实负起责任,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及时催交学生缴纳学费。
三、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
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处资助中心统一管理,财务处协助资助中心作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各部门各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按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发放程序以及助学贷款归还等助学贷款规定,作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四、学生学费减免工作的管理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出台了奖、贷、助、补、减免等资助政策。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提出减免学费的意见,填写《中州大学减免学费申请表》,报请学生处审核。
2.学生处根据学院的减免学费意见并参考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及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性调查,评定减免学费额度,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3.学生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减免学费意见,通报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五、欠缴学费的管理
1.对未办理有关手续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各学院负责向欠缴学费的学生家长发咨询调查函,说明学生欠费情况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名单按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办法》作相应学籍处理。
(2)学生在欠缴学费期间,由财务处通知有关部门暂不办理图书借阅、学生证、微机上机、体育文艺器材借用手续,暂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不享受有关副食补贴等待遇。
(3)学生在不办理任何手续欠缴学费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在学生毕业前凡有条件交纳学费但故意延迟缴费性质恶劣者,在每年12月15日后除缴纳本学年学费外,另外应补交所欠学费滞纳金(按银行当年贷款利率计)。
2.为了避免学校的财产损失,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应持有关证明,到学生处领取《中州大学学生离校清单》,依次办理离校手续。凡应交学费故意不交者,不办理离校手续。未结清离校手续者,暂不办理户口、档案迁移等手续。
六、学生退学、休学、复学、转学及应征入伍学费的管理
1.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招生办负责审核,在校学生退学由学生处负责审核,报校长审批办理退学手续,按有关规定缴纳或退还相关学费及其它费用。
2.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转专业,其学费按其转专业后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3.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年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半年学费标准收取。
4.应征入伍的学生,按《应征入伍服务义务兵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执行,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学生退伍后复学的,按实际到校学习时间缴纳学费。
七、收缴学费工作的考核
为保证收缴学费工作的顺利完成,学校对各学院、各班实行当年收缴学费率指标考核,并和学院经费提取挂勾,和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挂勾。凡当年12月15日前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院,学费收缴率达到99%,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学院,学费收缴率达到100%,奖励学院奖金10000元,奖励学院责任人及班级辅导员每人奖金300元,凡收缴学费率在97%以下的学院,按欠缴学费部分的10%扣减学院次年经费预算。
学费收缴和资助困难学生工作是全校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学院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促进社会稳定和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坚持政策关怀与教育学生树立缴费意识并重。在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渠道作用的同时,确保学校学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自发文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