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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票据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5     责任编辑:林守生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学校、被收取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票据种类

1、《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通知书》简称缴款通知书。

2、《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简称收费票据。

3、《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简称收款收据。

以上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到财政部门购领和保管。

二、缴款通知书用于通知缴款人缴款,由财务处收费人员开具给被收取单位或个人,收款人凭缴款通知书收款。

缴款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学校留存备查。其余三联给付缴款单位或个人。缴款单位或个人凭后三联到指定的银行缴款,并当时索取打印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第二联为代收银行留存备查。第三联由代收银行报财政部门。第四联由缴款单位或个人留存。

三、收费票据是学校代行政府职能,依法在收取事业性收费时,应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使用收费票据时,必须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

收费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银行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执。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学校作为记帐凭证。

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5年。保管期满由财务处负责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四、收款收据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校内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资金划拨、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业务。不能用于收费,不能作为财务报销手续。只能作为往来结算凭证。

五、非河南省财政厅监制的收款收据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和自行购置的收款收据。

六、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财务处收费人员专人负责。设置票据登记薄,定期盘点核对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到帐实相符。票据使用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漏页及重、缺号情况,一经发现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调换。

七、使用票据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善,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他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八、如发生票据丢失,票据领用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声明作废,并报财务处或财政部门处理。

九、各部门、学院领用票据时,必须事先填制“领用票据申请表”,写明票据使用种类、范围和使用数量,经部门、学院领导同意并报财务处审批后方可领用。领用时票据管理人员应认真登记领用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领用时间等,领用人须签字以明确责任。各部门、学院领用的票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配合票据管理人员及时清理和注销票据。

十、各部门、学院领用票据的注销期限,自领用票据起至到财务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止,后勤服务中心为五个月,其他部门和学院为15天至一个月。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审查票据的使用范围、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填写金额和起止号是否正确,存根是否齐全,审核、出纳、经办人员是否按规定签名盖章。经审核无误,可办理票据注销手续,在票据封面填写注销时间并签名,同时在票据登记簿上如实登记注销票据的数量及起止号码。注销后的票据存根留财务处归档。

十一、票据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印制和购买使用收费票据。

2、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或互相串用各种票据。

3、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5、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6、超逾期限,不按时到财务处清理注销票据。

十二、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学院,财务处停供票据,责令整改。酌情扣发当事人岗位津贴或停止其单位一切经费开支。违反第一款的单位,一经查出即没收其全部票据收入,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或主管领导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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