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校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豫教科外[2003]10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科研经费的来源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中标立项的专项科研经费。
2、与我校签订的有偿科研咨询、科技服务、联合公关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3、学校的科研项目专项基金:
①学校除对省、市有关部门中标立项并获得科研专项经费的科研项目1:1的资助外,对中标立项但未获得科研专项经费的科研项目,针对各项目的层次(重点、一般项目)、级别(国家、省、市级),学科类别(文、理)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资助。
②对一些面向经济建设、技术路线可行,有开发价值的短、平、快项目,或学术思想新颖超前,立项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案切实可行,有价值的基础理论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有关专家评审、论证后,可获得学校科研基金的重点资助。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资料费:为完成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收集,翻拍、打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
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所需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调研费中包括必要的调研咨询费,但不得超过拨款总额的10%。
3、小型会议费:为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论证会,学术研讨会的费用。
4、计算机使用费、上机费、录入费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
5、仪器设备费:为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分析测试、仪器的维修、实验室的改装等费用。
6、其它费用:涉及该项目研究中的协作费、研究用工费、成果鉴定费、版面费、项目申报费。
三、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是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挪为它用。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凡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课题(国家、省、部、市、学校及其它课题),其科研经费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财务处监督使用,实行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财务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列支。
2、使用经费的报销,由课题组负责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凭报销单到科研处核实签字,500元以上需由学校主管科研的领导签字,方可按财务规定报销。对于单方面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一切费用原则上须结项后一并结算报销。
3、在项目进行期间,凡购置的设备均由科研处和国资处会签后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4、凡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经费,全部专款专用。
5、科研经费的使用均由课题负责人严格掌握,一切按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超出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学校有权收回该课题的经费。退回使用的款项,并按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
6、凡列入学校计划的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度由科研部门定期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求各课题负责人写出正式的年度科研工作小结(包括计划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如发现该项目组未开展工作或已无能为力如期完成,并未交年度进展报告,学校有权停止经费的使用,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四、科研结余经费的分配办法
各项科研课题,按期完成经鉴定或验收后,其结余经费按下列比例提留:
40%作为课题成员酬金。
40%作为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
20%作为原课题组新列项目的经费使用。
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有效期为半年(从鉴定、验收之日起计)。如半年未办理结余经费提留手续,则结余经费均纳入学校科研基金中使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