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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15     责任编辑:林守生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财力状况,认真搞好综合平衡;创收节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块实施,收支平衡”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后勤服务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经校长授权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不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财务处及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我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

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为校级预算。

第九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在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学校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收入预算按来源渠道编制,支出预算按会计科目和支出用途编报。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预算在主管财务校领导负责下由财务处根据各学院、部门的收支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用财务分析的方法,根据预算编制原则,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由学校领导审议核定,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经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在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坚持财务分块“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学院切块资金由院长“一支笔”审批,财务处长按计划监督执行;学校各部门资金由主管财务校领导“一支笔”审批;校长基金由校长“一支笔”审批。以财务处为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各学院、部门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负责管理使用,并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时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预算指标内调整,要经财务处及主管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审批后,相应调增、调减。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拨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实验室及机房等开放收入等。

经营收入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设备场地房屋等出租、出借等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学校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财务处购领的合法票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账,各项收入均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任何部门、学院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帐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无依据乱收费。违者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而形成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教学酬金、岗位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奖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和控制。支出预算确定后,财务处和各部门、学院要严格执行,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未经校长或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学院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学院办理各项事业开支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开支的标准和范围,加强管理,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及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存货。

对货币资金收支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对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出现的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和专人专责保管责任制。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清查时间为一年,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由财务处办理帐务处理手续。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帐;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转让无形资产,要按规定进行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对外投资要保证资金安全,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经过资产评估。对外投资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六条  对各类应付及暂存款项要及时清理,按时结算。借入款应坚持慎重、节约的原则,明确还款渠道、计划和违约责任等,借入款利息坚持“谁用款谁付款”的原则。应缴款项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负债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往来明细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每年向财政部门、相关单位报告,每月向主管校领导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对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二级核算单位要按月向财务处报送有关的财务报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