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6〕5号
关于认真执行《中州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和优化财务报销流程,推进校院两级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使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总结执行《中州大学经费报销程序》(校政字〔2014〕13号)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州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州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试行)
2016年1月7日
附件:
中州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和优化财务报销流程,推进校院两级管理机制,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使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照“一支笔签字、分级审批”的方式进行,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财务报销活动。
第三条 财会人员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列入学院(部)年度预算的经费。单张票据(或单张凭证累计票据)金额按以下权限审批后进行财务支付。
5千元以下由院长(或主任)签字报销,5千元(含)至1万元由院长(或主任)签字,财务处长审批报销;1万元(含)以上至3万元,院长(或主任)、财务处长签字后,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销;3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经3万元以内审核程序后由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销;5万元(含)以上,经5万元以内审核程序后由校长审批报销或上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注:学院业务无法区分主管校领导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报销。)
第五条 列入行政、党务、教辅部门年度预算的经费。单张票据(或单张凭证累计票据)金额按以下权限审批支付。
5千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5千元(含)至1万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长审批报销;1万元(含)以上至3万元,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签字后,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销。3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经3万元以内审批程序后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销;5万元(含)以上,经5万元以内审批程序后由校长审批报销或上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经费报销范围及要求,单张票据(或单张凭证累计票据)金额按以下权限审批支付。
5千元以下,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教务或科研处长审批报销;5千元(含)至1万元由项目主持人、教务或科研处长签字后,财务处长审批报销;1万元(含)以上至3万元,再由教务或科研主管校领导审批报销。3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经3万元以内的审批程序后,由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销;5万元(含)以上,经5万元以内审核程序后由校长审批报销或上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含人事经费、图书购置、设备购置、奖助学金、学生教材、物业修缮费、水电费、重点专业建设、教学备用金、教职工培训、思想政治、党建工作、精神文明、群体活动、校园建设、网络费、实验费等,使用前要先与财务处沟通,确定使用范围、额度。报销时,单张票据(或单张凭证累计票据)金额按以下权限审批:
5千元以下,由业务主管处长签字报销;5千元(含)至1万元由业务主管处长签字,财务处长审批报销;1万元(含)以上至3万元,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签字后,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销。3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经3万元以内审批程序后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销;5万元(含)以上,经5万元以内审批程序后由校长审批报销或上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招待费报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工作确需安排招待的,应先由招待部门填写招待审批表,经校长审批后招待,之后持审批表及发票报销。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中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校内追加项目预算
预算确定后,各学院、部门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预算。但却因事件突发,情况紧急,申请追加预算必须按程序办理。追加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且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情况下,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财务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追加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追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追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党委会研究,财务处根据会议纪要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在1-10万元的采购、工程、维修、服务等项目,需要按照校内采购程序办理手续。项目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服务、维修等项目,需要按照上级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程序;50万元(含)以上的由郑州市采购办安排公开招标。
第三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二条 凡购买物品必须写出具体名称,不得笼统写成“办公用品”。五百元以上的应附商家提供的明细清单,说明用途,经手人、验收人签字报销,本单位承担验收职责。
第十三条 采购教材、书籍等支出,由各单位组织验收,计入学校图书固定资产;订阅报纸、刊物应提供邮局开据的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 购买实验用耗材报销时,须出具耗材明细清单,并经使用人验收。
第十五条 网上购买物品的,在报销时除提供正式发票和付款凭据外,还须提供网上交易明细清单,无明细清单的,原则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所购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打印、复印、出版、印刷等费用报销时,五百元以上须提供印刷明细清单。
第十八条 各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劳务费、咨询费、讲座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人员费用,均须按要求造册,注明工作天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聘请人员举办的讲座酬金,按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中级及以下人员每半天不超过800元标准执行。校内人员要填写职工编号,校外人员要提供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
第十九条 境外原始发票或附件为外文的,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等。财务处将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指定在编人员作为本部门的报账员,办理本部门费用报销业务,在报销的票据或凭证上,报账员应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报销的发票,经办人要通过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发票所属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发票真伪查验,并在发票上注明经办及验票人。对不合法、不规范、不完整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原始票据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严禁发票化整为零,同一事项开具的多张发票,必须一次性集中汇总报账。若发现拆分报销情况,不予报销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若发票遗失,原出票单位提供存根联复印件且复印件上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视同有效发票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发票应当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度发票当年度报销。鉴于年终结账及假期因素,当年发票的最迟报销期不超过次年四月底。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辅、业务处室签批报销支出的范围不得超越设备、图书、科研、奖助学金、津贴、补助等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财务处要进行审核,发现签批报销超越范围,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财务签字及审批人员要在财务处进行签字留样备查。
第四章 结算方式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类支出,均应使用公务卡或单位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对于合同业务,支付款项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开出单位一致。
第五章 预算执行及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于费用支出,要有明确的预算意识,既要控制预算的额度,又要控制预算的执行进度,财务处要履行宏观控制的责任,对于不按预算额度及支出进度执行的单位,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九条 报销管理实行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办法,经办人对报销票据的真伪负责,报账员对票据真伪的审验负责,审批人对报销资金的合理性、支出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每学期对部门执行“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情况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抽查审计,进行财务支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凡以前学校制定的有关报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州大学经费报销程序》(校政字〔2014〕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