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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收益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09     责任编辑:林守生      来源:     浏览次数:

校政字〔20163

中州大学收益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益类项目,加强各项收益类项目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的资产资源,促进各单位合法合规、积极主动地挖掘资源潜力,组织收益项目,增加学校收入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类项目,是指校内各单位开展的争取上级资金、资源有偿使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校企合作、函授教育、远程(网络)教育、接受捐赠、经营等有收益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组织收益类项目的指导思想。组织收益类项目要以拓宽财源、增加收入为目的,以成本核算为基础,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兼顾社会效益。

第四条 组织收益类项目的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强化效益意识,力争学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政策导向作用。

2.发挥学校和创收单位两个积极性原则:各项收入的分配,兼顾校内各单位收益和教职工个人利益,充分发挥和调动学校与创收单位及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

3.可持续发展原则:动员各方面力量,创新管理机制,广泛开拓人才培育市场和产学研领域,最大限度挖掘各种潜在的收入来源项目,使学校立足于可持续性发展状态。

4.规范管理原则: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校级综合财务预算,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益类项目,具体业务由活动组织部门实施,资金收支由学校财务处按照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依托学校资源开展的各项收益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要求

第七条  学校收益类项目分类。大致可分七类:

1.争取上级资金项目学校各部门及人员,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工作人员身份,向上级争取各类带资金的项目,如教改类项目、实验室建设类项目、科研类项目、专业建设类项目等。

2.学校房屋、土地、资产设备等资源的有偿使用项目。各部门利用学校暂时闲置房屋、土地、资产设备等资源,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提出有偿使用方案,需求方有偿使用,增加学校收入的项目。如门面房出租,实验室、活动中心、场地、教室、会议室等资源的有偿使用等项目。

3.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项目。教辅部门、学院、研究所、技能鉴定所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增加收入的项目。

4.承办上级安排的带资金的项目。如承办上级安排的会议、四六级考试、资格证考试、技能大赛、体育舞蹈比赛等各类带资金或可收费类项目。

5.有收益的合作类项目。学校与社会单位(企业)在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签订有收益的合作项目。如实验室合作,校企合作等。

6.培训、函授、远程(网络)、自学考试辅导等教育类项目。

7.其他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的收益项目。如投资收益、接受捐赠等。

第八条  组织收益类项目的要求:

1.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及教职工,要根据职责范围和优势条件,积极搜集有关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专业建设、专项支持等带有资金项目的信息,协同学校相关部门,努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增加学校资金总量,促进学校快速发展。

2.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在保证学校正常业务运转的前提下,组织有偿活动,增加外来收入。

3.学校各类资源,做到物尽其用,避免资源闲置或浪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根据项目内容,收益类项目管理由职能对口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

1.制定收益项目实施方案,主持或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方案,做到方案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2.草拟合同,经审计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后签订合同。

3.组织具体实施,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做好成本核算,提出费用使用计划。

5.对已开展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时催缴应收费用,不得遗漏或拖欠,若出现拖欠、漏收,浪费,业务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6.负责项目结束后资产验收及项目总结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规模比较大,涉及学校多部门的,由相关校领导主持,进行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二条  收益类项目核算应具有的材料。

1.上级拨付资金文件或校级领导批准活动实施的报告;

2.校级领导批准的实施方案;

3.属于合作项目的提供盖学校行政公章的合同或协议;

4.使用学校资源的项目,提供与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成本核算资料;

5.项目支出预算方案及主管校领导的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中州大学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收益项目,在本办法指导下实施。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收支进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获得学校正式授权,不得自行收取、截留、挪用、支出项目收益。获得学校正式授权代收的费用,支出时应与学校财务部门商定支出方法后方可支出。

第十五条  符合程序的收益项目,财务处按规定进行以下业务:

1.受理缴费申请,按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

2.就账目收益核算问题,给予项目组织单位财务专业咨询;

3.执行领导批准的项目收入、支出方案;

4.进行项目决算。

第十六条  成本核算中涉及到学校水电、物业、房产和土地、设备、人员等方面问题,项目组织单位应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进行具体计量或核算。没有成本核算不得支出费用。

第十七条  涉及收费问题,收费标准明确的,严格按标准执行。与标准不一致的,由学校主要领导签批意见,按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收益类项目的开展要有盈利意识,收入扣除支出应有净收益,或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织单位应主动邀请项目涉及资源的学校资源管理部门对使用的资源进行验收,损坏资源,照价赔偿。

第五章  资金使用、净收益分配、奖励、处罚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净收益分配按以下原则执行:

1.争取的上级资金:坚持“照专款专用”原则,按上级规定使用。

2.房屋出租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净收益95%归学校,5%归部门经费。

3.培训业务:学校与组织单位按净收益的3:7比例分配。

4.职业技能鉴定:按净收益90%归学校,10%列入部门经费。

5.校企合作:学校与组织单位按净收益的3:7比例分配。

6.承办上级部门安排的带资金专项业务:原则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盈余纳入部门经费,不足由部门经费补充。

7.函授、远程(网络)教育:计划内收益,归学校所有;计划外收益,学校与组织单位按净收益的4:6比例分配。

8.其他收益类项目:分配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捐赠收入,捐赠者有指定项目的,按指定用途使用;无指定的,全额进入校级财力。

第二十二条  资金分配按成本、业务支出、利润分配的顺序执行;资金支出的手续,按照学校财务资金的报销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励。对于在收益类项目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经学校研究,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金或活动经费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处罚。对可进行有偿服务和技术服务的项目,推进不力,造成资源浪费,或未及时催缴资金造成浪费的,经学校研究,给予部门或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六章  合同签订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格式规范,内容详细,义务、责任明确,期限适当(原则1年,最多不超3年),可操作性强,经审计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后,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以学校行政名义签订,盖学校行政公章。合同一式四份,签订部门、财务处、合作方、校办各一份。对于以前签订的合规合同,按期限履行;不完善的合同修订完善;不合规的合同,终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展培训业务,须制定培训计划,计划应明确以下内容:①培训政策依据;②培训对象;③培训内容及形式;④培训时间、地点及课时安排;⑤培训费用(含培训费、住宿费、餐费、教材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场地使用费、设备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应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折算,做好资料备案,以备上级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培训业务,须明确培训的主办方和协办方,同时界定收费主体,收费主体方应提供收费许可资料,负责收取全额培训费,并向学员出具正规收费票据。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若项目中既含有技能鉴定业务又含有培训业务的,应进行拆分,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单位使用学校资源,涉及水电、物业、房屋、场地、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资源的,应界定有偿或无偿使用。属于有偿使用的,协议中应明确合作单位的缴费日期、缴费项目、缴费标准、缴费金额、缴费依据、缴费方式,以及费用的涵盖期限等事项。

第三十条  收益项目的资金转入学校前,项目组织部门要提前告知财务处。资金到账后,财务处及时通知活动组织部门,资金使用期内,按业务范围及时支出,执行期限不可拖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收益形成纳税义务的,应明确纳税项目、纳税额及出资方。若由学校代缴税金,合作方在向学校缴费时,税费一并缴纳。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未收到全额费用前,项目组织单位不得提出净收益分配;预算未经领导审批的不予支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分配的净收益,以预算指标的方式纳入当年或次年的部门预算,作为部门经费。该经费原则上用于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得以奖励的形式发放。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组织项目单位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