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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09     责任编辑:林守生      来源:     浏览次数:

校政字〔201833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的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 《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660)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 郑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  

        3.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

201848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201848日印发

附件1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660)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工作人员,经学校领导批准,在常驻地(郑州市常驻地不含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参加或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等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出差要本着业务需要的原则,能通过通讯、网络工具等现代手段解决问题、完成工作的,原则不安排出差。

第四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五条  坚持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将出差人、事由、线路、时间、培训费、住宿费等填写清楚,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最后由财务处进行经费审批。审批表是报销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第八条  学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

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校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含高端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含高端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九条  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出差人员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第十条  校领导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时,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购买飞机票、火车票等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飞机票应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其他交通费能采用公务卡结算的也要使用公务卡结算。使用公务卡网上支付的,报销时需提供网上支付日期及金额。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也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询。厅级校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按附件2中司局级标准,其他人员按照附件2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日期,按照出差往返天数之内的实际票据天数计算,不含中途夜间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超出出差天数部分由个人自理。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住宿费发票后面应附酒店结算清单(上面盖有发票专用章),实际发生住宿而住宿费发票与出差性质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1-7日(含7日)以内的包干标准见附件2,出差7日以上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包干标准减半补助。特殊公务外出另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包食宿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证,按1天补助伙食费。

第六章   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职务高低,出差1-5日(含5日)以内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出差6-9日(含9日)内包干减半补助,10日以上(含10日)公杂费不再补助。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证,按1天补助公杂费。特殊公务外出另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按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整理好出差审批表、票据等原始凭证,各部门报账员进行票据审核后,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校后15个工作日内(假期出差,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不得拖延或分开报销。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程序审批的出差、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费用不予报销。票据中有与公务内容不相符的消费项目不得报销;出差报销票据的时间与出差时间不一致时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工作人员需写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使用公款请客、送礼、游览,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报账员要加强对人员出差活动的掌控和经费报销的把关,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出差审批、执行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对各部门出差活动及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⑴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⑵虚报冒领差旅费的;⑶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⑷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⑸转嫁差旅费的;⑹弄虚作假,虚开发票,冲抵差旅费的;⑺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一经查出,追究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培训费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校领导批准 ,超过2000元的需由校长审批。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部门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住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地市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市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公函,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市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依照上级相关部门相关差旅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中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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