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规范学校市内公务交通费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市内公务交通费指我校教职工因公务乘坐市内公务交通产生的费用,包括公交汽车费、地铁费、租车费等。
第三条 市内公务交通费管理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内公务交通费不包含差旅费中的交通费和组织会议、培训、研讨、示范等活动接送外来专家的交通费。
第五条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我校副厅级及以上负责人公车改革后,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人员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
第二章 市内公务出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公务出行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原则,要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事由,严禁擅自出行。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公务出行方式,原则上有公交车辆、地铁直达的地方需乘坐公交车辆、地铁。无直达车辆或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大型活动等需要通过租车公司租赁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不含会议、培训等租用的车辆费),车辆的租赁协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第三章 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
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报销以实际支出为基础,报销依据为有效票据,报销原则是从严审核,据实报销。
第十条 市内公务交通费应在事发后及时报销。每月汇集一次由部门报账员统一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行审批表、公共交通票据等。
第十一条 报销流程。报销时填写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汇总审批表,并据实提供合法票据,票据粘贴顺序与汇总表填报顺序保持一致,由部门报账员审核,确保出行时间与票据时间一致,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出行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部门报账员和审批负责人对所报销的公务交通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及时报销,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公务出行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各部门公务交通费从部门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车改完成上级备案当月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汇总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