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5     责任编辑:朱志松      来源:     浏览次数:

校政字〔2021〕36号

学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收入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学校研究,制定了《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25日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小金库”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按照学校隶属关系,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等款项。包括生均财政拨款、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财政拨付的其他款项。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各类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包括非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收入和横向科研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学校服务性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上述收入全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章 收入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业务单位是落实学校相关收入的责任主体。发挥学校各业务单位创收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学校财务处,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学校收入组织工作,保障学校各项收入指标按时完成,确保各类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上级单位按照学校提供的在校生人数、在编人员人数、离退休人数等基本信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年初以部门预算形式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收入。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补助收入测算数据的统计工作,保证上报材料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六条 组织事业收入是全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学校各业务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业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第七条  事业收入的收取。学历教育收费收入的收取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做好相关费用催收工作。财务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的收缴工作,及时统计应缴、已缴和欠缴费用信息。其他收费收入的收取由学校相关业务开展单位(或业务发起单位)负责催收工作。

第八条 上级补助收入的责任部门为争取资金的校内相关业务单位,负责落实对方单位的经费拨出情况,财务处负责到账情况统计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 其他收入情形的组织工作。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的组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的组织为学校相关业务单位,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市各级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代表学校从多个渠道争取经费。

(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组织。以学校各类资产(资源)为依托,通过出租、出借、校企合作等方式有偿使用,并产生各类收益的业务活动,均属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校内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房屋场地出租管理办法(暂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将收入合同报财务处备案。房产出租的,还应按照《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报批、招租、合同签订、备案等手续,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业务。

校内业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办理资金上缴入库申请手续,督促合同的签订方足额缴纳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用,财务处及时收取,缴纳相关税费,税后收入上缴财政。

(三)学校捐赠收入的组织。责任单位为学校各单位,各单位应积极动员和充分利用社会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渠道,扩大学校的捐赠收入。财务处负责收取现金捐赠款和开具专用捐赠收据。

(四)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性、服务性活动等业务。责任单位为校内业务开展单位或校内对外提供服务单位。业务开展之前,业务开展单位必须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成本核算,应经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公示程序,确保组织收入合法、合规。业务收入涉税的应缴纳相关税费,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第十条 各收入责任单位签订的各类收入合同必须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各收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收入政策和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办理资金上缴入库申请手续,财务处依申请收费;及时与财务处定期核对收入账目和到账金额,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财务处要规范做好各项收入的确认、收款、核算等工作,避免长期挂往来账款。

第十二条  学校在取得涉税收入时或者取得索取涉税收入的权利时,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法使用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学校经营性、服务性等涉税业务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各项收费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收费审批程序向财务处提出收费申请,财务处提请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及时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办理执收业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等收费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挤占、挪用或坐支,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银行,应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有关规定,未统一上缴学校,侵占、截留、私存、私放各类收入的,都属于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十七条 财务处依据市财政拨款指标文件,每年年末做好财政类拨款对账工作。配合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时核对财政科研拨款经费到账情况和执行进度。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时核对其他财政拨款经费到账情况和执行进度。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严禁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没收违纪所得,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