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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6     责任编辑:林守生      来源:     浏览次数: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强化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安全监督,明确直接支付各方的安全责任,结合市级国库直接支付改革运行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强化财政资金安全监督,明确直接支付各方的安全责任,加强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确定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确保市级财政直接支付比重。

二、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全供)单位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绩效工资等工资福利支出;

(二)行政机关、事业(全供)单位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奖学金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三)财政投资的工程支出;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债务还本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

(六)能确定支付对象的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三、实施办法

(一)对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由支付中心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工资统发专户,由代理银行通过工资统发专户发放到个人工资卡上。具体操作按照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单位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以及离休费、退休费等,实行“单位委托银行代发,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选定工资代发银行并为个人开设工资账户,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在办理资金支付时,预算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加盖单位财务章,报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代理银行代发工资账户,代理银行于收到款项的当天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户。

(三)对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实行 “主管部门或学校委托银行代发,财政直接支付”。主管部门或学校选择代发银行并为学生办理银行卡,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在办理资金支付时,预算单位将发放文件及发放清单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报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代理银行助学金、奖学金代发账户,代理银行于收到款项的当天将资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上。

(四)对债务还本付息的支出,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向支付中心报送银行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该单位银行贷款账户。

(五)对办理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投资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应严格对工程项目支出进行审核。预算单位应将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验收单、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加盖财务印章后报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对报送的相关资料和预算单位网上申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核对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如发现违规转款的,支付中心一律退回不予支付。对列入工程项目的管理费支出及征地补偿费等无法转账的支付资金,可实行授权支付。

(六)对能确定具体支付对象的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预算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财务印章,支付中心对报送的相关资料和预算单位网上申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核对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预算单位在申请资金支付时,应提供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采购办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账户。

(八)对于农民工工资、抢险救灾、办案、突发事件等特殊款项,暂时不能提供纸质单据又急于用款的,由预算单位提供证明,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支付中心审核后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财政资金转入职工个人卡、折。否则,支付中心一律退回,不予支付。

(二)预算单位应加强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安全管理。应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所提供的纸质单据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和审核权限申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对于不提供纸质单据的款项安全,预算单位负全责;应严格管理好本单位集中支付用户名、密码和权限;应每日核对本单位直接支付项目的额度余额,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财政相关业务处室联系。对于伪造、变造虚假合同、直接支付申请、收款人及其账户等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预算单位业务培训和指导,认真审核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监督所属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规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业务。

(四)市财政局各有关业务处室要严格按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范围,加强对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审核与监督,凡属直接支付范围的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五)支付中心要严格审核直接支付申请相关材料及印章,确保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安全、快捷到达受款对象。

(六)代理银行要准确、及时、安全、高效地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业务,及时、完整地传递有关票据。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