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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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7     责任编辑:林守生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采购活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任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学校自筹资金、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如汽车维修、汽车保险、规定的印刷项目、规定的会议服务、计算机通用软件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按照省、市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凡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以项目特殊的名义自行采购,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以文件的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预算执行实施计划,预算调整与追加,采购项目操作方案等工作的备案和审批事项。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备案和审批后的事项组织实施。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二、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的副校长任副组长,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规划建设处、试验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政府采购各方面工作,履行全面监督管理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我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财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财务处是我校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的调整和补报;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的审定;单位自行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汇总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本校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等。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对于单一业务,该业务的负责部门为执行部门,或配合执行部门,参与工作落实),负责本部门,本系列的政府采购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编

制本部门、本系列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提交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清单及相关要求;会同各使用部门撰写招标技术参数;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合同;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政府采购的验收;采购文件的保存,采购信息统计的编报等。

三、采购组织形式

第八条学校的采购组织形式分为上级政府集中采购和上级政府批准后的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上级政府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的实施,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要做细工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急需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具体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进行。零星采购由财务处、业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纪监、工会等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市场后,按主管领导批准或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

四、采购程序、方式

第十一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技术参数,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等。

第十二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每年按通知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编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财政部门。如有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或预算项目调整,应补报和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依据批复的预算,20天内按照项目构成,使用部门,采购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等内容,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采购计划报财务处。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代理形式

1.协议供货。指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折扣及供应商。学校在公布的中标产品和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也不得选择非中标供应商。

2.定点采购。指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服务类项目的服务站点。凡是服务类项目,学校在公布的中标站点范围内进行采购,不能向非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

3.委托协议供货。不适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学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采购执行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办理采购资金确认后,向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采购执行部门在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1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3)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学校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使用部门安装调试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应立即组织使用部门等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查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由采购执行部门负责解答,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五、政府采购文件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的每项采购活动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财务处负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每项采购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汇总交付财务处。

第二十条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载明原因和方式的详细内容、实施的结果等;

4.若出现废标,记录清楚废标的原因等。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委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执行的情况;

4.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6.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7.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涉及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六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外部监督检查。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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